马上注册中国会计社区,结交天下会计同行好友,享用更多会员功能
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,没有帐号?注册会员
x
企业会计人员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的商品,一般都能正确的进行会计处理,但如何进行纳税申报不是太清楚。本文通过案例详细解读。
案例:
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销售协议,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,该批商品合同价款为234,000.00元(含税价),实际成本为160,000.00元,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。商品发出后,甲企业得知乙企业资金周转十分困难,不能按时支付货款。2015年10月,乙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,上述款项无法收回。
一2014年度相关处理
1、会计处理
《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号――收入》第四条规定,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,才能予以确认:
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;
(二)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,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;
(三)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;
(四)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;
(五)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。
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―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》(1406 发出商品)规定,本科目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(或进价)或计划成本(或售价)。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,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(或进价)或计划成本(或售价),借记本科目,贷记“库存商品”科目。
甲企业商品已发出,因相关的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,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。根据谨慎性原则做如下账务处理:
借:发出商品 160,000.00
贷:库存商品 160,000.00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)第十九条规定,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: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,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;先开具发票的,为开具发票的当天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,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,具体为: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,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,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,为货物发出的当天。
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,甲企业虽未收到货款,但也应缴纳增值税。
借:应收账款――乙企业 34,000.00
贷:应交税费――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 34,000.00
|